今日保险监管新规(保险监管)

导读大家好,小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保险监管新规,保险监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1)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2、第一...

大家好,小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保险监管新规,保险监管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1)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

2、第一,保险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然后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有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特点是对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保险组织的设立必须具备比一般工商企业更严格的条件,这是世界各国保险法的共同规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五个条件。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是:筹建和开业。

3、二是对保险公司的变更和退出有相应的规定:保险机构的变更包括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事项,须先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其次,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最后,你应该到原登记机关登记。如果涉及减少实收货币资本,必须通知债权人。保险公司的终止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保险公司解散、撤销和破产。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拯救性质,涉及社会面广,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解散。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但是,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法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受理。

4、(二)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一、我国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保险法》、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6、第二,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监管。在我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险种、强制险种和新开发的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由保险公司拟定,但应当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7、第三,对保险人恶性竞争的监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防止恶性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法》对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

8、第四,对再保险业务和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在中国,再保险公司必须分业经营。为保障民族保险业发展,保险公司如需办理再保险业务,应优先考虑国内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被选择性地允许逐步进入。

9、第五,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需要通过限制保险公司的业务量来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

10、(三)保险金融监管

11、第一,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其赔偿或支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12、第二,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公司应该有相当于准备金的资产支持,以充分履行其保险责任。各种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13、第三,公积金的监管。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从公司提取的公积金

14、第四,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的企业,资金的运用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赔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企业。

15、(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16、第一,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并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监管的内容包括:保险代理人的设立和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17、第二,对保险经纪的监管。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的保险经纪人仅限于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性质是中介、代理、咨询。监管的内容包括: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和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18、第三,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检验、鉴定、估损和理算的单位。监管的内容包括:保险公估人的设立和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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