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二十条”让数字经济释放更多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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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

将庞大的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赋能实体经济,必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能。“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构建和发展这四项制度,有利于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意见》或“数据二十条”)正式发布。《意见》提出,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深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经济规律的研究表明,每一次经济形态的重大变革,必然催生也必须依赖新的生产要素。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庞大、复杂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海量数据,蕴藏着巨大价值,数据早已和其他生产要素一起,融入经济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对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广泛影响,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和新引擎。

在数字经济时代,作为平台经济发展和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内容,数据蕴含新的竞争优势,能够带来新的发展动能,对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生活品质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作用日益凸显。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有利于统筹分配效率与公平,推动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大力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数据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点,可以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对传统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战,亟需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同时,在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中,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相关主体对数据有着不同利益诉求,且呈现复杂共生、相互依存、动态变化等特点,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

对此,“数据二十条”提出从流通规则、交易市场、服务生态等方面加强数据流通交易顶层设计,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同时,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为破解数据交易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监管难等挑战提供坚实保障。

充分释放数字经济红利。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对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市场发挥了重要的驱动作用。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数据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驱动力。预计到2025年,我国产生的数据总量将达到48.6ZB,约占全球的27.8%。

将庞大的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赋能实体经济,必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能。为此,“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构建和发展这四项制度,形成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有利于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用好数据新生产要素和算力新生产力,让数据要素充分流动、数据活力得到激发,中国经济必将迎来更为广阔的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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