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时报:首届3·15汽车消费论坛聚焦侵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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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交付时,消费者有无知悉全部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隐瞒的情况下销售汽车,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欺诈?应否按新《消法》第55条进行1+3赔偿?12月16日,由法学会消法研究会3·15汽车消费论坛主办、车质网协办的“首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侵犯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与销售欺诈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知名《消法》专家、学者、律师以及消费者代表共60余人与会,就汽车消费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新车在运输、存储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磕碰、锈蚀、损坏导致维修而使新车的交付状态与出厂的初始状态不一致情况。汽车流通协会根据国际惯例制定PDI用以弥补,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规定修复率超过乘用车新车指导价格5%的才告知消费者,引起巨大争议。个别专家以按重要性原则进行告知的观点来正面回应,但绝大多数专家认为如果经营者告知的内容能够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就应该告知。

  针对微信圈里广泛流传的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的宾利案,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议论,与会专家发表了一些针对性的观点。

  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何山说,现在提倡以法治国,以德治国,我们就是要很好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对不法商人给予回击,使社会经济环境、市场秩序更加和谐,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南京大学教授李友根认为,第五巡回法庭宾利案与最高法第17号指导案,案情基本相同,却没有参照,这在当前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背景下是不应该的。最起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将两者进行区别,说案情不同,才可能让公众接受。在现行法律制度上,无论是《消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还是《消法》对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都必然包含着只要故意隐瞒的信息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影响,就构成欺诈。所以无论《消法》的规定,还是17号指导案例,汽车重新由4S店进行烤漆,而又没有告知,必然构成欺诈。

  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则表示,《消法》第55条第一款只赔偿价款,在价款加倍,因为针对的是产品瑕疵,只是违约。第二款说按照第49条、第51条赔偿完后,再加上产品赔偿、死亡赔偿,之后打个包再乘二再赔一次,所以侵权赔偿不单单包括商品的价款,还包括因商品造成的商品之外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巡回法庭在审理宾利案时,认为没有告知不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把缺陷告知混同为瑕疵告知。瑕疵告知是欺诈,缺陷告知是侵权,把侵权告知当瑕疵告知处理了,在逻辑上和法律上没有衔接。缺陷告知和瑕疵告知各有各的属性,各有各的适用范围,性质不同应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二者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否定,告不告知缺陷与是否构成欺诈没有关系,告不告知瑕疵与是否构成侵权也没有关系,缺陷告知与瑕疵告知不能混为同一谈。

  据悉,中消协和汽车流通协会有关人员分别作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方面的专家辅助人就宾利车案出庭并陈述意见。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只要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购买行为造成了实质的影响就应当认定为欺诈,而不应该在合同形成后再来看是否根本违约。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不应当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另行解释。法官能不能造法,在的法治环境之下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扈纪华说,宾利这个车判决一出来,其微信圈反响很大,几乎一边倒的认为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特别规定的知情权,为的是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对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的因素都应该告知,这是知情权。销售欺诈不同于《刑法》上的欺诈,也不同于一般的欺诈,销售欺诈就是商品有问题不告知,无论是缺陷还是瑕疵。最高法院《17号指导案例》引用了《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故意告诉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做出错误选择的就可以认定欺诈。我们这个法既然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这个欺诈一定不是高标准,无论是瑕疵还是缺陷,都应该告知,你只要没告知,无论是瑕疵还是缺陷,都是欺诈。这一点司法解释里面说的非常明确,指导案例也说的非常明确。惩罚性赔偿第55条第一款是对应商品和服务价款的三倍,没有说是其中一部分或某个部位的三倍,判决不可以随意对法律做限缩性或扩大性的解释。

  活动现场,车质网研究院总监张越公布了车质网近几年接到的有关销售欺诈方面的投诉数据,共3524起,主要分为五种类型:一是销售问题车,二是出售库存车,三是与宣传不符,四是随意变更价格,五是低配当做高配卖。

  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兼论坛秘书长郝庆丰说,汽车投诉很多,但是解决难。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立场不同,各方对法律的认知很不一致。举办3·15汽车消费论坛,就是为了广邀代表各方观点的专家,在一个平台上共同研讨,寻找到解决汽车消费者维权难的出路。论坛将与国内最大的汽车消费者投诉信息收集平台车质网长期合作,每两个月举办一次,欢迎法律专家、消费者、政府官员以及行业协会、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广泛参与,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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