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

导读大家好,小太阳来为大家讲解下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

大家好,小太阳来为大家讲解下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1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03010号,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被锚定人与被锚定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多次转移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负责。当事人请求最后转让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名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请求名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登记的,应当与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负责。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损害,当事人请求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引航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引航员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养护缺陷造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当事人请求道路经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经营人能够证明其已尽管理、养护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抛撒物品等妨碍交通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经营管理者不能证明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履行了清扫、保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造成道路缺陷、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因机动车产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分担责任。

二。赔偿范围的确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侵害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种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利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损坏车辆的修理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丢失或无法修复,购买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价值的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4)没有。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