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方式

导读 文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徐炜伦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5月24日发布消息称,5月12日、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在沈阳、广州召开发展保障性租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徐炜伦

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5月24日发布消息称,5月12日、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在沈阳、广州召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座谈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40个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分两批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研究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会议指出,40个城市将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倪虹要求,各城市认真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

“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期被政府部门多次重点提及,也成为了租赁市场的热门话题。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20-2021)》预计,2021年房地产租赁市场将有所改观,保障性租赁市场建设的步伐也将会进一步加大。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方式

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联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据2016年7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该办法有效期5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初审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申请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新就业无房职工居住条件,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就业初始阶段提供过渡性、周转性住房支持。2020年2月2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修订后的《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表示,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个人(家庭)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新就业无房职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州市户籍;

(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此外,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合租。

面向单位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分配住房时,职工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申请方式:

个人(家庭)名义申请:申请人(包括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予以确认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单位整体租赁: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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