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支付机构央行规定准入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导读3月21日,央行今日发布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指出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

3月21日,央行今日发布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指出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同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的业务系统和灾难恢复系统,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

央行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在中国境内进行。办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实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取得个人信息实体的同意。

此外,在监管方面,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风险管理、资本处置、储备资金存放、应急安排等方面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对内资外资一视同仁,实现统一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新竞争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为支付行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高支付机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原标题:央行:外资支付机构准入需满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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