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管理!佛山新规征求意见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佛山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1月22日发布《佛山市...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佛山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11月22日发布《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2月5日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的通知》(佛建管〔2012〕321号)重新修订形成的。意见稿就市民普遍关心的交付条件、信息公示、延期交付、质量问题处理等方面做出要求,南方+记者为你一一梳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来源于佛山市政府网站

交付时,车位等配套须已竣工

针对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交付条件,意见稿提出,新建商品住房交付时,小区内绿地率建设、小区内非市政道路、规划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教育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已竣工并可正常使用。

房企发出收楼通知书前30日内报备

商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发出收楼通知书前30日内通过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报备,并上传以下文件:(一)商品住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二)房屋测绘报告;(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样版;(四)项目各批次交付计划,当期交付楼栋的交付方案、交付自查报告、收楼通知书样板;(五)交付公示信息的现场照片。

合同期限届满前10-20天通知收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收房通知书并附交房流程图,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10-20天通知购房人做好交房验收准备。收房通知书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购房人。

延期交付应按规定时间报告

房地产企业无法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进行交付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通过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附延迟交付原因、处置方案和业主沟通方案,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30日。

房地产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10-20日书面通知购房人延迟办理交付入住手续,逾期交付责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验房结果应进行书面双方确认

商品住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提供房屋检查表、房屋交接表,指引购房人办理收房和房屋查验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约定房屋查验时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派员陪同购房人对房屋进行查验。双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查验完毕。双方没有约定的,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查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双方确认。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书面记录。

质量问题须按时修复

经购房人查验,商品房存在除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进行修复,并承诺修复时间,修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商品住房存在不影响购房人入住的质量问题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协商一致可先行办理交付手续。

对于商品房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人确认交付。

对交付商品住房质量存在争议的,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单方或双方委托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核验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房企协助办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购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鼓励交房时同步提供水电气服务

符合“交房即发证”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商品房销售阶段根据购房人需求约定,由购房人委托房企办理“交房即发证”业务,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企应根据购房人委托,由房企统一为购房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鼓励房企在交房即发证的同时,联动提供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方便购房人办事。

【撰文】华声宇 叶洁纯

【作者】 华声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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