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发布失信人信用修复公告 老赖会更加老赖?

导读 原标题:杭州法院发布失信人信用修复公告 老赖会更加老赖?5月23日,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

原标题:杭州法院发布失信人信用修复公告 老赖会更加老赖?

5月23日,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消息,其中一条提到,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予以修复。

消息一出引发热议,有的法律人认为,这些做法有利于经济发展,但也有一些法律人担忧“老赖从此会更加老赖”。

两次以上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且无线索 “老赖”将被移出失信人名单

根据公告,为有力保障浙江省实施三个“一号改革工程”,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杭州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进一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

其中提到,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予以修复。

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对符合个人债务清理条件的自然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个人债务清理审查的申请,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松绑解困。

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对以上规定,有网友表示人性化、给人改邪归正的机会,也有人表示担忧。

失信被执行人如何提出修复申请?被限制消费的如何解除限制措施?

根据杭州法院公告:

一、被杭州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企业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三)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

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依据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解除(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一)以个人财产实施限制消费活动的,经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执行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法院批准,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暂时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有的失信被执行人有钱却提前转移财产致“无钱”可执行 如何应对?

5月19日,最高法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执行)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值得关注,提到有的失信被执行人明明有钱但却通过假离婚、关联交易等方式提前转移财产导致“无钱”可执行。最高法对打击此类行为有哪些举措?成效如何?

最高法执行局相关负责人提到,一是坚定不移推进执行联动和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打击规避执行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执行工作能力的提升。其中,首要的就是提升执行查控能力,进一步拓宽网络查控系统功能和覆盖范围。目前,已经建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为主、以地方法院“点对点”为辅的网络查控系统,该系统已经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原中国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不动产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

二是深入开展联合信用惩戒,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自觉履行义务。

三是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近年来,按照中央部署和实践要求,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院等政法机关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包括联合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畅通公诉和自诉渠道,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等,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是探索建立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让逃避执行行为无处遁形。向大数据、人工智能借力,智能分析被执行人行为,分析其履行能力,精准发现逃避执行行为。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发“E链云镜”智能分析系统,搭建“静态数据+动态行为”分析模型,整合被执行人移动支付、网络购物、大额消费、网络活动轨迹、信用等级评估等动态数据,构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5级评价体系,一键生成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报告,让失信被执行人原形毕露。

(资料来源于杭州中院、最高人民法院、浙江广电中国蓝新闻、业内律师解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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