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毒狗”者其实在喂鸟:各得其所的根本在于建立明晰权利边界丨快评

导读近日,成都警方通报,经对涉事人员调查,网传“发现毒狗人士”视频其实为喂鸟,所投放的小米、面包等都未检出有毒物质,也没有检出网传的异...

近日,成都警方通报,经对涉事人员调查,网传“发现毒狗人士”视频其实为喂鸟,所投放的小米、面包等都未检出有毒物质,也没有检出网传的异烟肼。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在成都多地出现“毒狗”事件,不少网友反映自己宠物狗疑似接触不明食物后死亡。一些宠物狗主人开始寻找“毒狗人员”。很快,一段指称“在均隆街滨河路东风大桥一带发现毒狗人士”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起极大关注。不过警方随后的调查显示,视频中被指控为“毒狗人士”的姚某,其实只是爱鸟人士在抛撒鸟食。

警方的通报还了这位大姐一个清白。通报也提醒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切莫随意杜、编造、传播谣言,切勿随手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但是,谣言的伤害已然形成。此前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的视频,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指责姚大姐是“毒狗人士”,已经对她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传播这一视频的爱狗人士,要承担什么责任?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高可拘留10日。

当然,爱狗人士们可以辩称其并非有意诬陷,而是举报失实,不能适用上述法律条款。但是,爱狗人士们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姚大姐是“毒狗人士”并大肆传播相关视频,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情节严重,同样构成侮辱罪,至少也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民法上,爱狗人士们传播虚假信息导致姚某的名誉被贬低,也侵犯了姚某其名誉权,应该承担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等民事责任。

各地近日频频出现“毒狗”传言,其中或有一些真实的“毒狗”事件。“毒狗”本身有两种可能:如果在公共场所投放了对人体有毒的物质,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如果投放巧克力、异烟肼、硝氯酚之类的人类食物或药物,应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毒物或危险物,除非有明确的主观恶意超大剂量投放于公共水源等。当然,具体界限在哪里,应该由法律与法庭来定分止争,而不是由某些人肆意执行私刑。至于一些人怀疑某人涉嫌在公共区域下毒,应该向警方举报,而不是没有充分证据就认定某人“毒狗”,并大肆传播。

应该看到,近年来因为狗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违法和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引起了大众的反感。国家层面的法律已经规定养狗应该登记、打疫苗,遛狗应该拴绳。各地的养犬条例还在养狗数量、禁养品种、文明养狗等方面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但现实中,很多养狗人并不遵规守法,导致养狗的人与不养狗的人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一些人或会选择极端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成都毒狗事件的报道中,也可发现多处违法和不文明养狗行为。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狗。但报道中的化名陈女士家中养了5只柯基。化名小谢的狗主人表示,曾相约去公园遛过的十几条狗都生病了。他们整理的“被投毒地点”也包括森林公园、音乐公园等。但《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明确规定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养狗人违反规定,带宠物进入公园,与其他逛公园的市民产生矛盾,也就难以避免。

矛盾的根本解决,还需要养狗者自觉合法、文明养狗,尊重人的权利,把人的权利置于一切之上,减少养狗对他人的干扰。相信如果爱狗人士在小孩被没有正当约束的犬只或流浪狗咬伤咬死后,即便发出比本次“毒狗”传言更大的声量,为无辜被害的孩子发声,对狗主人进行谴责,提出对恶犬进行处置的合理方法,社会公众对这一群体的观感都会好很多。

同时,国家应该在全国层面出台养狗相关的法律,严格规范养狗行为,允许小区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养狗。有关方面应该加强执法,对违法和不文明养狗行为依法处罚。如此,才能确立明晰合理的权利边界,每一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民众尤其是儿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爱狗人士和不爱狗人士乃至一般大众各得其所。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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