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在编人员“下海”创业,并非简单“停薪留职”| 新京报快评

导读 原标题:鼓励在编人员“下海”创业,并非简单“停薪留职”| 新京报快评▲湖北宜昌市某新开的水果店内,年轻的创业伙伴们向顾客展示水果。...

原标题:鼓励在编人员“下海”创业,并非简单“停薪留职”| 新京报快评

▲湖北宜昌市某新开的水果店内,年轻的创业伙伴们向顾客展示水果。图/新华社

“下海”创业可保留编制3年,原单位缴社保,正常晋升薪级工资。近日,江苏针对事业编内人员离岗创业推出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引发社会关注,被舆论称之为“放大招”。

据报道,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发布“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每年支持成功自主创业20万人。其中,特别提出,对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者,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影响其社保、工龄及晋升。

这样的“停薪留职”规定,让很多人联想到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的两次“下海潮”。但其实,与历史上的“停薪留职”相比,这一次地方行动,有着明显的时代差异。

一是,这类停薪留职,在适用人群和范围上有明显不同。众所周知,上世纪两次比较明显的体制内人员“下海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既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也包括公务员编制。而这次江苏的探索,主要是偏重于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其实际影响范围要小得多,针对性也更强。

二是,此次停薪留职,主要还是为了鼓励技术领域的创新、创业,并且是建立在科研技术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基础之上的。这与此前的“停薪留职”所对应的更复杂的社会现实——无论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社会观念,都有着明显不同。因此,其真实效果,目前来看也还有待观察。

事实上,类似政策此前在多地也有尝试,且不缺乏国家层面的支持。如早在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就要求,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允许科研人员保留职位3年离岗创业。

这一工作意见,在当时还被称为“停薪留职”的“2.0版”。此后,2017年3月,人社部又印发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应该说,这些探索都有着明显的社会现实价值。

一方面,这给予了科研人员更多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不同于一般的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大大降低了他们创新、创业的机会成本,可减少在市场上打拼的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更多的科研人才、技术人员能够从体制内走向市场,也对促进产学研之间人才、资源的互通,从而助力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以及推动相关产业升级带来帮助。

与此同时,体制人员“下海”,有助于在社会激发一种“闯”的精神,并引导年轻人形成更加多元的择业就业观。这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尤具针对性。

当然,从实际情况看,这类探索要想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也不能低估其复杂性和难度。毕竟,“停薪留职”虽然为相关人员“下海”创业预留了缓冲地带,但科研技术领域的创新、创业,具有较高的门槛,相关科技资源的调配要充分适应市场化创新的需要,也还离不开其他环节的改革。

可以说,在当前的大环境下,鼓励在编人员“下海”创业,绝非简单地“停薪留职”就能够最大程度调动积极性。也正因此,此次的通知特别提到,要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

此外,这里面也还涉及一些规范的问题。比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但体制内人员进行兼职、挂职,既要给予必要的便利,也要有必要的“防火墙”设计,防止出现权力“旋转门”,也即要科学把握好边界。否则,就会产生一些公平问题,也影响社会观感。

总体上,对于体制内人员“下海”,还可以有更多更完善的激励机制,社会也可以多一些包容。因为,让各个领域的人才流动更加充分,由此激发更大的社会创新、创业积极性与活力,符合公共利益及社会发展需要。在当下,尤其需要呼唤各行各业更多敢闯敢试的“下海”精神。

撰稿 / 重舟(媒体人)

编辑 / 何睿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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