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兴业银行女客户经理骗取客户320万,获刑12年

导读①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员工何蕊,因为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从事违法活动事项负有责任,被监管部门终身禁业。②...

①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员工何蕊,因为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从事违法活动事项负有责任,被监管部门终身禁业。

②近年来,类似这样借助金融机构内部人士身份,以高息理财之名,行诈骗客户钱财的案例并不少见,其中也不乏大行员工。

在百万巨款和漫长的监狱生涯面前,哪一项更值得选择?

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信息,时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支行零售客户经理何蕊,因为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从事违法活动事项负有责任,被监管部门终身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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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何蕊以投资理财之名,诈骗他人数百万钱财,因犯诈骗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近年来,类似这样借助金融机构内部人士身份,以高息理财之名,行诈骗客户钱财的案例并不少见,其中也不乏大行员工。

女客户经理以理财之名行骗 涉及金额320万

据相关文书显示,何蕊,女,1985年出生于天津市,大学文化。2011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10日,何蕊系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员工。

2014年,何蕊经姚某、董某某介绍结识了董某。从2015年开始,何蕊开始介绍董某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双方逐渐熟悉。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间,何蕊以投资购买兴业银行和“仁远资本”合作的理财产品为借口,在天津市建设银行铁东路支行、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东环楼董某家中等地点,骗取董某向悦诚丰公司及姚某等人账户共转款320万元。期间,为了获得董某的信任,何蕊以现金存息的方式返还董某319737.1元。

有关部门查明,这笔320万元的款项中,部分转入何蕊个人实际控制账户,部分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此外,何蕊还将未经登记的“仁远资本”投资理财协议交给董某,试图掩盖真相。

案发之后,董某报警。2018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东丽区将何蕊抓获归案。同年7月23日,何蕊被逮捕。

银行员工辩称委托理财并非诈骗 一审、二审均未采信

在法院审理环节,何蕊表示,自己与被董某之间系委托理财关系,并非诈骗。其辩护人指出,董某明知涉案320万资金的去向,所作受何蕊欺骗汇款购买“仁远资本”理财的陈述属虚假,何蕊与董某之间是投资理财关系,且何蕊分期支付过利息,即使后期存在侵吞意图,也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基于何蕊是银行工作人员以及日常交往过程中产生的信任,才按照何蕊要求转款320万元,转款目的在于通过何蕊购买理财产品,并非将投资款委托何蕊保管,更不是交由何蕊占有或处分,但何蕊并未为董某办理投资理财,而是任意支配、转移涉案钱款,且将部分资金挪作他用。何蕊的上述行为名为帮助投资理财,实为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诈骗行为。至于何蕊分期支付利息一节,不影响对其诈骗行为性质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何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何蕊发起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近年来以高息理财之名诈骗案例并不少见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 近年来类似这样借助金融机构内部人士身份,以高息理财之名,行诈骗客户钱财的案例并不少见,其中也不乏大行员工。

一份涉及银行员工利用高息理财为由诈钱财的文书显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区分行胜利路支行原员工王某祁,通过虚构帮助购买银行内部高额理财产品、办理银行免息贷款等方式,先后骗取多位被骗人合计229.9502万元人民币。

部分细节为,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薛某及其亲友91.8494万元;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范某73.425万元;2019年3月至4月,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帮助办理免息贷款为由,骗取王某22.8933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王某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另一份涉及银行员工、券商机构合谋,以理财之名诈骗的文书显示,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厅原客户经理胡某兵、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原副行长姚方,以购买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由,以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个人投资理财协议书,承诺保本保息,每月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的方式,骗取罗某甲、罗某乙、周某等上千万人民币。

其具体行骗过程为:胡某兵找到姚方,说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年利率18%,让其找人购买,姚方可获得4.8%年利息。姚方再向人称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认购的投资理财产品,保本保息,年收益12%,只能把钱给胡某兵,让他以内部员工身份操作。

最终,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分别先后向胡某兵的个人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54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罗某甲向姚方的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100万元。案发后,胡某兵获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姚方获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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