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拐35年后起诉人贩子案将择日宣判 当事人:庭审中回忆痛苦往事 相信会公正判决

导读12月19日上午,陕西女子被拐35年后起诉人贩子一案开庭。19日下午,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郭女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

12月19日上午,陕西女子被拐35年后起诉人贩子一案开庭。19日下午,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郭女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曾拐卖过她,“我在庭上陈述了儿时被拐卖的经历,回忆痛苦的往事让我又情绪激动了。”目前,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郭女士出生于1973年,家住陕西渭南。1987年春节后某日,当年13岁的她在上学途中被赵某某哄骗,喝下了含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被拐到山东菏泽卖给李某某,14岁与李某某生下一个儿子,15岁逃离买方家庭,但被拐卖的伤痛一直伴随着她。35年过去,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拐卖人口罪终于落网并被起诉。

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1993年曾因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3年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日被菏泽牡丹警方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6月17日以涉嫌拐卖人口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经查,被告人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过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等人利用回妻子娘家的机会,对当年13岁的郭女士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郭女士卖给胡集乡的李某某为妻。牡丹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拐骗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以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郭女士也对赵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80万元。郭女士在起诉状中表示,被拐卖的经历改变了她的人生,她遭受离开亲人的痛苦,精神受到了常人难以忍受的打击;亲人为了寻找她花了10余万元交通费,不仅掏空了积蓄,减少了收入,甚至欠下了债,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的打击。

12月19日上午,该案一审开庭审理。郭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上午的庭审她自己出庭了,但她儿子和其他家人没有来,而被告人赵某某则通过视频的形式远程参加庭审。“在庭上陈述了儿时被拐卖的经历,回忆痛苦的往事让我又情绪激动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承认曾拐卖过我。”

12月19日11时许,本次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并决定择日宣判。针对被告人翻供的情况,郭女士说,自己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实习生 王心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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