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问题,二审再审由重庆高院负责

导读 记者 | 冯赛琪编辑 | 12月20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成...

记者 | 冯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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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据悉,该《规定》已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确保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要做到“应管尽管”,更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

据最高法披露,《规定》共设置了十一条内容,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了全方位明确。

在受案类型上,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辖区内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

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另外,成渝金融法院还对境外相关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案件和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并对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做了明确。

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辖四川、重庆两地金融案件,《规定》施行后,两地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如何划分是个重点和难点问题。

《规定》明确,成渝金融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

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在《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二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重庆高院管辖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也由重庆高院审查。

目前,我国共有三家金融法院,分别为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那么,成渝金融法院相对于其他两家金融法院,有何自身特点?当三家法院管辖案件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作出解答。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相较于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跨省域管辖。

一是管辖面积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面积18.5万平方公里,地域面积约是北京的11倍、上海的29.2倍,常住人口9600万人。二是涉及的基层法院多。受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基层法院超过150个,远超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基层法院数量。三是金融案件多。近三年来四川、重庆两地中级法院年均受理的金融案件数近1万件,而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受理案件4700余件,上海金融法院年均受理案件7000余件。

该负责人表示,三家金融法院都有权管辖境外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的金融纠纷,由此可能产生管辖权争议,这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自行选择确定;当事人同时向多家金融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多家金融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可以就个案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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