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绝命毒师”案终审撤销涉毒罪名:列管精神药品不等同于毒品

导读 原标题:武汉“绝命毒师”案终审撤销涉毒罪名:列管精神药品不等同于毒品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近日,曾被称为“绝命毒师”案的张正波等人被...

原标题:武汉“绝命毒师”案终审撤销涉毒罪名:列管精神药品不等同于毒品

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近日,曾被称为“绝命毒师”案的张正波等人被控涉毒案迎来终审判决。湖北省高院撤销了4名被告此前被认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为非法经营罪,其中张正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案发前,张正波是高校副教授,他和杨朝辉等人创立公司研制化学物并售往海外。2013年,该公司部分产品被列管入精神药品目录。2015年,张正波等人被海关缉私部门控制。因高校教师身份,当年张正波曾被称为“制毒、贩毒”的“绝命毒师”。

该案引发大量对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的讨论。终审判决书显示,湖北省高院认为,神经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5月29日,张正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终审判决后律师曾会见张正波,“‘绝命毒师’这个帽子取掉了,他还是比较能接受的”。

“绝命毒师”案终审改判

此前被告曾被判死缓、无期

朱明勇介绍,在案发前,凯门公司已成立10年,生产近60种产品,随着国家对精神药品列管目录有所调整,公司部分产品才被列入管制精神药品。

据判决书记载,涉案产品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碘苯乙胺等,相关产品全部流向海外。

2015年夏天,凯门公司的冯静、张正波等4人先后被武汉海关缉私部门抓获。检方认为,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责。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一审判决,张正波等4人构成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杨朝辉、张正波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公司员工冯静、鲍俊喜也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湖北省高院二审裁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9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依然判决4人涉毒罪名成立,但4名被告刑期均减少,杨朝辉由死缓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张正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不服判决,继续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列管精神药品不等同于毒品

撤销涉毒罪名

凯门公司研制、销售的化学品是否等同于毒品是本案核心争议。终审判决书显示,张正波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流入非法渠道,也没有证据证明买方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应该认定其为向不特定人员贩卖精麻药品,不宜认定为售卖毒品罪。

朱明勇介绍,辩护人曾将凯门公司寄往美国的邮件地址在地图上进行逐个对比,发现周边多是化工企业,他们推测这些化学中间体大概率被用于化工科研,而非卖给吸毒人员。

“根据武汉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精神药品一定要查清去向和用途,必须是用于吸毒或者贩毒,那么可以进毒品类犯罪,这是明文规定的。”朱明勇表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相关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终审判决书记载,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渠道还是非法渠道销售,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都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并不当然等同于毒品,该案中境外买家的身份无法确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买家购买精神系出于医疗目的或是流入毒品市场,因此不构成毒品犯罪。

据湖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记载,该院认为,武汉凯门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朝辉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张正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冯静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鲍俊喜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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