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及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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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艺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及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作修改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

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18个条款,有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之处。为保持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得到正确有效实施,有必要对上述七部法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

主要是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属法律清理性质。对于这七部法律中还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需要研究修改的,可在制定今后的立法工作计划和规划时统筹考虑。

律师法修改法律草案将相应地作出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会见,需要经侦查部门许可:一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二是恐怖犯罪,三是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这是列举式的规定,也就是说,除了会见这三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批准外,受委托律师会见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是没有任何障碍的,48小时之内必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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