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如何的)

导读大家好,布艺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如何的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

大家好,布艺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法律对于电脑软件的保护是如何的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

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

1.电脑软件的专利保护

电脑软件能否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长期以来争论的法律课题之一。从总的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对电脑软件的专利保护持否定态度。由于软件是人的智力成果,软件研制是把人的智力表现为电脑可执行的形式,因此,电脑软件的内容总是鲜明地表现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以,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有关立法中都规定对电脑软件不授予专利。

电脑软件要获得专利,必须符合专利申请条件。首先专利的公告制度就不适于软件。由于软件开发具有秘密的性质,一旦其内容公之于世,就会启发别人创造出更高水平的软件。其次,使用软件的结果通常并不直接反映在所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上,因此,即使有人使用开发者的软件,也难以发现和制裁。再者,专利审查制度也不适于软件,尤其是实质审查,因为一种发明只能取得一项专利,但软件是无形物,用于同一目的的软件可能极其相似,很难确定其具有首创性,现在软件数量之多、软件描述方式之独特,也使专利局很难对提交申请的软件作实质性审查。

2.电脑软件的版权保护

采取版权法来保护软件是世界上的主要趋势。这是因为电脑软件具备适合于版权保护客体所必须具备的两个特征。

(1)电脑软件是一种创造,同时也是借助于文字符号表达特定内容的特殊作品,它是研制人员通过设计、实验、计算而完成的程序系统,这种产品尽管在形式上与通常的文学艺术作品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也有相似之处:软件中的文档部分基本上属于原来就享有版权的作品,而以符号表示的程序也是用特殊方式表达人的思想的作品。因此,只要电脑软件本身不是抄袭或复制的,并且有独创性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2)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须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还未以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作者的思想不能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电脑软件是软件设计人员使用高级语言编写,并利用电磁效应记录在磁带、磁盘和其他一些介质上的。它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并可像其它作品一样能够直接或通过电脑间接地供人利用,它可以成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目前以版权法保护电脑软件在国际上已成为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世界性趋势。国际上两个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使得版权在国际上形成了国际保护体系,大多数软件产业发达国家都有版权法,只要将电脑软件纳人其保护范围,就能适应这种世界性的保护。

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具有的优点是不可否认的,但也应看到采取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和由此而引出的新问题。版权保护的主要缺陷在于只考虑阻止复制,而不像专利那样,同时考虑被保护作品的应用。版权法的本意是鼓励创作、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促进文化的进步,而软件处于不断修改、完善和适应变化的动态过程中,这又与版权保护精神权利的静态特征相矛盾。事实上,人们不仅担心软件复制,而且更担心软件的权利及软件应用问题,因为软件的商业应用远比文化因素更为重要。这就加深了人们对版权法是否适宜软件保护的疑问。因此,现在仍有一些国家不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

3.电脑软件的专门法律保护

用专利法或版权法保护软件都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在软件高速发展的今天乃至将来,都需要全新的专门法律来保护软件。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有些专门法律方法具有很多缺点,而它们却是对电脑软件进行专门法律保护的较成功的尝试,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从长远看,随着电脑软件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保护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和现有保护方法的不适应,大多数国家可能将采用新的专门法律来保护软件。现在,许多法学工作者和电脑专家正密切合作,致力于全面系统地研究有关软件保护的方法、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问题,世界各国也在为健全软件保护而努力。毫无疑问,完成这一艰巨而重要的任务将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可以预言,随着电脑的国际性和全球性联网的发展趋势,急需一部适用于全球电脑技术保护的专门法律。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否则将阻碍电脑技术的发展及电脑软件的传播,从而阻碍社会进步。

以上是小保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希望看了会喜欢。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