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时报:工信部发两个审查要求 明确条件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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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的挑战,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为进一步明确各类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具体条件以及审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两个审查要求)。两个审查要求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文件,将于2019年6月1日与《管理办法》同步实施。

  《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共分为:通用要求、能力要求、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三部分;通用要求部分统一制定了对车辆生产企业在政策符合性、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共性要求;能力要求部分将车辆生产企业按照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摩托车、挂车等六类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涉及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和条件、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明确了审查通过与否的判定方法,以及审查未通过时的整改时限要求。

  《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名词术语”,明确车辆产品准入的范围;第二部分为“技术要求”,提出各类车辆产品应满足的相关国家标准;第三部分为“其他要求”,主要为治理超载超限尚有必要保留的规范性技术要求;第四部分为“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列出了目前各类车辆产品申请准入需填报的技术参数。

  工信部表示,两个审查办法在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上有以下几点简化或优化。一是简化了企业准入申报材料,取消了有关环评、消防、职业健康、知识产权等材料申报要求;取消了企业更名、重组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兼并重组协议等材料申报要求。二是取消了申请准入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三是明确对于零部件产品公告检验可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四是实施公告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来的重新申报公告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五是优化审查流程,对已通过准入许可的企业,在申请增加车辆产品类别、变更生产地址、扩大生产能力(新建分公司)时,明确准入审查可豁免不受影响的相关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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