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车辆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呢)

导读大家好,小太阳来为大家讲解下最新交通车辆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呢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交通肇事罪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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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事故;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注意,这里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照这个标准,直接财产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损失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不构成本罪;

4.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机动车无号牌或者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款所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的,是指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交通。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道路,以及内河航道、海道、湖泊等,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或者利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故交通肇事罪不确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经营的,因拒不服从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单位负责人指使或者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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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通知

具体应用法律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运输的人员或者非运输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六)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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