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连元车祸肇事司机一共赔偿多少钱(田连元车祸案判赔交通肇事怎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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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然后才能讨论赔偿事宜。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评书表演艺术家田连元车祸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一审宣判,那么交通事故该如何索赔?接下来,边肖整理了一些关于田连元交通事故如何赔偿以及交通事故如何索赔的知识。欢迎阅读!

[事件]

田连元事故案获得赔偿。

2014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36岁的赵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FD033的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青年街二环路路口南侧时,超速驶入道路左侧,先后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三辆轿车发生刮擦。其中一辆本溪牌照的汽车由受害人田豫驾驶,他的父亲田连元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激烈的碰撞导致田豫的车辆失去控制,然后与同方向行驶的另一辆车刮擦。事故造成田豫死亡,田连元和另外两人受伤,并损坏了五辆汽车,其中包括田连元的头部、脊柱和其他损伤。

经鉴定,赵某作案时属于醉酒驾驶,且超过限定速度。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事故负全责。

2015年4月1日,赵被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律解释]

司机单位也有责任。

本案民事赔偿判决书显示,原告将被告赵某某、中铁大桥公司、车专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8万余元,由被告中华保险公司长春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指出,被告中铁大桥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田连元在交通肇事案刑事庭审笔录中提交了被告赵某某的陈述,用以证明案发时被告赵某某正在执行职务。被告中铁大桥公司提交其《办公用车管理制度》号文件,证明其制定了严格、科学的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并提供了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和《辽沈晚报》的报道,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未履行职责。

沈河区法院认为,《办公用车管理制度》是中铁大桥公司的内部规定,是单方面作出的,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且被告人赵某某系中铁大桥公司项目部专职司机,在其单位食堂饮酒后驾驶车辆外出,足以证明其单位《办公用车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讯问笔录和《辽沈晚报》的报道均来自被告人赵某某的陈述,但被告人赵某某的这一陈述与其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陈述不符。即使是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也有两种说法: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

“沈河区法院通过对各方提供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认被告人赵在事故发生时职务行为的事实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非职务行为的事实证据的证明力。”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杨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负连带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故被告中铁大桥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被告人张某某曾将该车辆租赁给中铁大桥公司

在原告田连元主张的各项损失中,误工费占了大部分,共计329万余元。包括原告与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节目录制合同,原告为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录制《施公案》 120集、《双镖记》 150集音像制品,每集人工费5000元,共计135万元,违约金30万元,共计165万元;原告因交通事故未能参加2014年度道德模范故事会基层巡演22场,每场5000元,共计11万元;原告因交通事故未能参与原版曲艺教材的编辑工作,造成损失33.33万元;原告与北京鸿翔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录制《书揽天下》系列节目。因原告因交通事故违约导致节目无法播出,造成损失120万元。

判决书指出,原告田连元主张因与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165万元。原告提供的节目录制合同中虽然没有签订日期,但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盛宴、唐山瀚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魏源当庭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损失。结合原告提供的将30万元合同现金汇给公司的银行汇款单及公司为原告开具的收取原告30万元违约金的收据,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双镖记》10集未记录的损失鉴于《施公案》 120集已有记录,故对其因未获得该部分报酬而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这部分的损失计算为105万元(150集0.53万元)。

杨芳称,原告田连元主张其与北京鸿翔盛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录制《书揽天下》系列节目,但因原告交通事故导致违约,造成损失120万元。原告虽提供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但未能提供原告与公司之间的书面录音合同;虽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误工费,但其对录制的50个节目是否实际播出前后的说法并不一致。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今天上午,沈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支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万元。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了原告田连元的医疗费。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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