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虚构中介推荐客户,侵占公司中介渠道费178万余元

导读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金玮菁)身为项目经理,利用职权,将自来购房的客户虚构成房产中介公司推荐客户,骗取公司中介渠道费...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金玮菁)身为项目经理,利用职权,将自来购房的客户虚构成房产中介公司推荐客户,骗取公司中介渠道费。日前,经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张某勾结参与犯罪的中介公司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刑罚。

图源:东方IC

2017年5月,A公司为B公司包销B公司开发的C小区三期内的70套商品房。A公司通过合作渠道来寻找购房客户,并规定,如果购房客户通过A公司签约合作的房产中介前来购房,交易成功后,房产中介能获得渠道佣金。作为A公司项目经理的叶某,动起了渠道佣金的“歪脑筋”。她联合助理张某,利用张某负责资料收集和与销售中介对接的便利,将自访客户的信息填写成中介推荐,上报给公司。交易成功后,通过线上流程申报渠道佣金奖励,公司确认后,渠道佣金汇入中介公司的账户。之后,与叶某勾结的中介公司人员根据叶某要求,扣除开票费和好处费后,剩余的钱款汇到叶某的账户,她再和张某等人分钱。

2021年3月,A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叶某等人的违法行径,前去报案。经查,叶某伙同张某等人通过这种方式,共骗取A公司中介渠道费178万余元。案发后,叶某、张某等人对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叶某、张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对员工而言,通过窃取、挪用、诈骗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身处何岗位,都要遵守职业操守和岗位职责。对公司而言,在员工入职时需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同时,也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以免公司财物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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