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艺来为小伙伴们解答以上问题,吴某等人和新丰县人民政府决定不受理他们的行政复议申请。相信这个话题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来一起看看吧
行政判决书
(2005)赣中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吴*英,女,1944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居民,住信丰县嘉定镇新华巷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黄*福,男,1945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东巷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贤,女,1947年8月生,汉族,河北涞沅人,退休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庚,男,1947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西巷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华,男,1938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退休教师,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东路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达,男,1947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退休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街新华巷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宏,男,1943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东巷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清,男,1959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英,女,1962年2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人,下岗职工,住信丰县嘉定镇人民路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女,1959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个体户,住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路12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铭,县长。
委托代理人肖*华,信丰县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邹*明,信丰县法制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钟*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信丰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信丰县房产管理局拆迁办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信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山,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