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国社团行政公益诉讼第一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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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湖风景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西北,是1960年修建百花水电站形成的人工湖,是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1994年,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于当年11月14日与李*先(百花湖冷饮厅法人代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的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转让给李*先,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室。但十几年过去了,冷饮厅加工项目一直未完工,国土资源局也一直未履行职责按时收回该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

今年5月,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接到清镇市有关群众举报后迅速派出调查组实地调查,在查证属实后于7月8日向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律师函,建议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律师函10日内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或其他附属物,并消除该建筑对百花湖风景区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该局仍未履行职责。

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收回与李*先签订的土地合同中出让的4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附属建筑。

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代表被告方出庭应诉,因为在开庭前国土资源局已于8月28日作出了撤回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

原告:本案显示社团公益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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