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发生后法律如何出场?法学、传播学者跨界对谈

导读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应对网暴,网民有了更多应对方式。2022年11月4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其中提到...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应对网暴,网民有了更多应对方式。

2022年11月4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依法从严处置处罚。

其中,在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方面,要求平台面向用户开辟相关功能。包括设置一键防护功能,优化私信规则,对接收陌生人私信附加数量、时间、范围等限制,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建立快速举报通道,在网站平台评论、私信等位置设置网暴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等。

同一天,适逢南方周末报社联合北京市律师法学研究会,在中国律师博物馆举办“如何让互联网世界更清朗”为主题的研讨会,邀请法学、传播学学者以及办理过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律师,就互联网平台如何落实平台治理责任,如何在传播过程中提升内容把控质量,以及社会相关行业及主管部门如何协同推进等话题进行探讨,以下为发言内容摘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应区分公、私领域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目前刑法领域中对网络暴力处理,总体来看,在公共领域中比如涉及公共信息方面或英雄烈士等,更可能发动刑事追责,使用的是公诉程序,且处罚比较重。对仅涉及私人权益的情况,往往是以自诉程序为主,一般较少处罚,且处罚较轻,多数是判缓刑。

有观点认为,对私人领域的情形应该只适用民事诉讼,这种观点忽视了网络社会的结构性特点。网上匿名,而且传播范围特别广,侮辱、诽谤所带来的影响,跟传统线下方式相比,对当事人造成的危害是以往不可想象的。与此同时,个人在取证能力方面要弱很多,几乎无法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刑法不介入,就意味着降低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说要考虑宪法规定的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这种观点有合理性,但不分场景泛泛强调也存在问题。我认为,应该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对涉及公共性事件或公共性人物的网络暴力,刑法应当谨慎介入,做比较宽松的处理。而对涉及纯粹私人的网络暴力,由于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强化刑法的保护。

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姚佳:网络暴力的法律评价标准要明确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法律是有预期性的,行为人需要知道自己的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当“网络暴力”本身在法律上还是个不确定概念时,就存在几个问题:当网暴发生后,法律要不要出场?如果法律要出场,以什么方式出场?没有相应法律评价标准的话,就可能会使不同主体陷入不同认识的矛盾之中。

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的评价标准,一旦有人指出某一言论属于网络暴力,那对于平台来说,它最为保险的方式就是删除相关信息。如何判断,平台可能会根据一定的数量指标,比如1000人点赞或1000人跟帖等,这被认为是造成了一定规模的集体行动式的网络暴力,那可能就将相关信息删掉。实际上,还是要有效区分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批评言论和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暴力,如果二者界限无法分清,很多人可能也确实就不愿意参与到网络互动之中,甚至可能会造成集体失语。

我认为,需要对网络暴力本身进行概念界定。另外,网络暴力的法律评价标准更要明确界定,否则不太有利于不同主体间的互动和网络生态的良性发展。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郑宁:应该及时出台行业自律规范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在网络不实信息管理中,至少有四方主体要发挥作用: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平台,三是行业协会,最后一块就是公众参与。

行业协会作为中介桥梁,应该及时出台行业自律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伦理培训。怎么加强对从业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业协会未来是一个重要的抓手。

2022年暑假,我做了一个关于网络主播的调研。调研发现,目前对主播的培训比较缺失,虽然每个平台都说自己有培训,但是主播们到底看没看培训内容,看了之后有什么效果,并不清楚,所以很多主播缺少底线红线意识。

目前有一些行业协会已经建立了信用监管和黑名单机制,做得比较好的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网络表演(直播)分会。他们发布了9批网络主播的黑名单,一共有四百多名主播被列入进去。当然,对于黑名单机制,如何不一刀切地限制,还需要探讨,根据不同性质,依据比例原则设定不同档的惩罚。

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代理律师郑晶晶:自诉转公诉如何衔接?

(受访者供图/图)

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从自诉转入公诉,有一个很好的结果。但这个案子并没有改变目前刑事诉讼中比较尴尬的一个局面,就是自诉转入公诉到底是怎样的衔接机制,我作为律师都不是很清楚。后续也有不少被网暴者找到我,但他们的案件最后其实都没有很好地推进。

另外,关于刑事自诉相关的法律规定好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实务中,走刑事自诉程序,在立案阶段就遇到了很多问题,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除了贪污贿赂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没法缺席判决。我现在代理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如果知道自己的确存在诽谤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接受刑事制裁,他不接电话,不接法院传票,也不理会法院的任何通知。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被告人下落不明,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是裁定不予受理。

在理论上,我看到有观点主张应当在自诉案件中增设缺席判决的规定。我也查了很多判决书,想看看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措施,不过这的确是目前实务中的难点。

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昌凤:把治理交给机器,不符合治理本质

(受访者供图/图)

算法正在代替人类做出各种决策,从个人、组织层面到社会层面都受到了算法技术影响。在社会层面,算法深层影响了社会治理。治理这个词,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从上到下的行动。不过,现代治理在实践中,它已经成了一个多元互动过程。那么,在算法治理中,是否还能存在多元互动?

互联网治理的现代实践模式,较被推崇的是“多利益相关方”共同治理,即管理方、平台方、用户、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效果也会好一些。目前来看,主要是平台和管理方一端在治理,另一端的用户等参与到治理中的情况是很少的。例如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平台就能在短时间内对一些内容加上“违规”的定性。这种判断常常是在脱离语境的氛围下,通过对一些词汇、图形的抓取、计算而形成的。一旦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或争议,用户跟谁去沟通、去交流?算法不跟我们协商,也不跟我们交流,我们没有地方去协商、去讨论。

用算法进行治理,确实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效果,这样在一方面,确实帮助人类解决了难题——完全由人类进行海量的互联网内容审核,人手、时间、精力确实不够。但另外一方面,当人类把治理都交给机器时,难免使得有的治理变成一种去语境化的野蛮处理。

这种治理已经不符合治理的本质了,怎样让技术真正为人类社会的现代治理服务?算法服务于事实判断,同时它其实也服务于一种价值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把人类才有的价值判断真正赋予算法、让技术掌握,这是我们所要关注的。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姬德强:从平台治理走向平台化治理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我们生存的环境,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行业都受其影响。在这个前提下,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网络舆论如何治理?我觉得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论转向,就是如何破除工具主义和他者化的思维,超越管控与平台的主客二元对立,进而发展出一种新型的、以平台思维为核心的协同治理模式。

我们每个人都是以数据化的个体生活在平台生态里,如果没有每个人无时无刻贡献的数据,也不可能形成这么庞大的平台体系。

针对平台治理,国际上的一个明显趋势是,互联网平台自己正在采用去平台化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自有的净化机制,维持内容、服务和用户生态系统的稳定以及可持续。很多超级互联网平台并不太希望特别极端的内容和声音出现,这反而成为依据从前的技术解放逻辑而难以想象和理解的现象。极端化的内容往往会带来很大的流量,而流量会形成很强的商业化效果。然而,平台在这个问题上越来越选择回避,甚至主动干预,进而发展出平台生态自我维持的崭新逻辑。换句话说,即便没有政府的政策干预,平台也会自我净化,这是平台商业逻辑的延伸。

我这两年写过一些文章,讨论从平台治理走向平台化治理的模式转型。平台治理很简单,就是针对互联网平台的政府规制,从商业意义上来说,就是反垄断,从社会的角度而言,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等。而所谓平台化治理,我想强调的是,所有的治理主体,不管是政府还是其他主体,都需要内化平台化的思维。我们生活在继续数据和计算的平台生态里,平台和我们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政府在对平台进行规制,平台也在不断主流化。在这个前提下,如何去理解治理模式的转型,我觉得是最大的问题。现在最重要的是认知方式和认知理念需要发生变化。我们需要知道一个平台社会正在形成,我们都生活在里面。

中央民族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郭全中:还是要靠平台和技术来解决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网络暴力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原因来自于互联网所带来的极致效应。以前在线下空间,语言暴力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都相对较小。但到了互联网上,一个平台上有数以亿计乃至十亿计的用户,而且来自于不同群体,都在这个平台上一起讨论。所以这就带来一个极致效应,把以前可能没有那么明显的事情,变成了极端事件。这是一个互联网的根本规律。

互联网带来的极致效应,信息丰富多样,但也严重过载,放大了线下的现象,这个特点既能带来好的方面,又带来不好的影响。想单独通过人员进行治理,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技术的问题最后还要靠技术来解决,平台的问题还是要靠平台解决。

我们讨论如何解决网络暴力,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肯定还得靠技术和平台自身的治理。不然,其他的治理方式说得再好听,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江秋莲诉网民谭斌案代理律师曾鸣:“他就是骂了,你能拿他怎么样?”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我目前在办的网络侵权案件有六七件,已经审结的刑事自诉案件有一件,其中,我代理的江秋莲刑事自诉网民谭斌侮辱、诽谤的案件,最终谭斌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网络暴力的维权成本很大。任何一个网络侵权案件要提起侵权诉讼,前提是要锁定侵权人的身份。第一就要申请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把网上的昵称还原成它背后的真实身份,这个环节可能就需要三五个月。确定对方身份后,再提起侵权诉讼。从申请信息披露,到侵权案件审理的终审结束,根据我的经验,前后加起来需要将近两年的时间。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很高,很多人选择了放弃诉讼。

另外,如果要走刑事自诉的方式,立案确实很难。刑事自诉的立案相当于跳过了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环节,直接到了法院。所以法院审核非常严格,而当事人能力所限,没有办法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这一条在现实中执行得很不好。

所以,网络上的侮辱、诽谤者最终受到司法惩戒的并不是很多,导致很多人会很嚣张,觉得他就是骂了,你能拿他怎么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印波:网络暴力未必只针对个人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个人的权利,而且可能侵害企业的权利商誉,进而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受到侵害的企业,多为社交电商,攻击的企业往往是以反传销、反诈骗为名。这类实施网络暴力者,并不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而是由水军所组成的,有组织的事后收取保护费的行为,那么对于这种行为救济也存在极大困难。

我正在为一家企业做直销的合规。2021年6月,公司5位员工同时接到了归属地为湖南长沙的移动手机短信,说公司以原始股为名,疯狂拉人头视为传销,并且发来了网站链接,点开后里面全都是同质化的关于公司的负面舆论。我们找到了发布这篇文章的自媒体的邮箱,对文章内容进行反馈,自媒体给我们发了一套平台规则,告诉我们必须提供这些证据,否则不能处理。

后来,有平台商务部的工作人员来跟我们对接,要求删除文章可以,但必须和平台达成商务合作,价格为一年大约6万元。公司付了钱之后,半小时内,平台就删除了这篇文章,还删除了其他官方媒体发布的文章。我们对这个事件留存了相关证据,并做了刑事报案处理。

我认为,对企业而言,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负责法务、合规及其公关相结合的团队,专门处理网络暴力。企业应当充分做好事前合规,而不要都想等事后再去挽回自己的商誉。

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邹玉祥:还有下一个潜在的口袋罪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纵览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平台的犯罪控制义务规定,可以总结出七种犯罪控制义务的类型:信息加密的保存义务、内容审核义务、协助执法义务、安全监管与犯罪预防义务、实名核验义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以及违法信息删除报告留存义务。

在总结网络平台犯罪控制义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对立法规定梳理出一些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对于网络平台犯罪控制义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网络平台具有内容审查义务,但审查范围和标准并不清晰,不同平台的技术能力和运营成本千差万别,在立法没有规定分级分类管控的情况下,其实是一刀切的方式。

第二,对平台的义务性规范,不同法律法规间缺少协调性。

第三,现在刑法规范与前置法规范中的义务规范缺少对应性。当我们谈到网络平台的犯罪控制义务时,和刑法挂钩的罪名叫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它其实是下一个潜在的口袋罪。这个罪为什么存在这个问题?这个罪的罪状表示是空白罪状,没有直接地规定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必须要依托于相应的强制性规范加以补充。目前,我们无法在前置法范围中准确找出所谓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行政法当中对于义务规范的规定非常模糊,且存在大量授权性规定。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如何运用解释技术和解释方法,划定平台责任边界,促进企业自主提前合规,保障平台的正常生产经营,这一点尤为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平台应当建立网暴预防机制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图)

从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现有规定来看,目前对平台更多强调的是事后介入干预,平台承担的主要是不作为的侵权责任;监管的思路更多地是基于所谓平台中立原则。但这样的范式在今天来看是有局限的,特别是无法应对网暴这些新问题。

但是,立法短期内显然不可能修订;因此,对监管部门来说目前还是观望状态。但网暴行为的应对却是刻不容缓。这样的背景下,行业自己能不能先行动起来?特别是头部企业,要带头建立示范性的行业自律公约和自律机构,从预防的角度来更好地去保护网络用户;这也是落实网络平台对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表现。

首先,平台要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对于一些明显超过正常讨论范围的,具有侮辱、谩骂、煽动暴力性质的词汇建立自动拦截屏蔽功能。

其次,针对特定用户的社交账号,如果访问流量出现明显异常,要有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对用户采取一些预防性的保护措施。

第三,当网络暴力严重的情况下,要设置紧急处置机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四,平台要为受害人提供快速和富有效率的投诉和查处机制,协助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济和自我保护措施,譬如对网暴者拉黑、删除网暴跟帖。

第五,平台要对网暴行为建立处罚机制。根据具体情节,可以采用封号、禁言、平台通报批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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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南方周末实习生 邱雨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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