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房源后更换中介算不算“跳单”?济南一购房者被索赔万元,法院这么判……

导读现如今,许多市民都习惯通过房屋中介买卖房屋,但房屋中介途径很多,同一房源在多个中介上“挂牌”的现象也很普遍——如果购房者通过A房屋...

现如今,许多市民都习惯通过房屋中介买卖房屋,但房屋中介途径很多,同一房源在多个中介上“挂牌”的现象也很普遍——

如果购房者通过A房屋中介公司去看房后,又通过B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购房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A房屋中介公司又能否向购房者主张中介费呢?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原告A房屋中介公司诉称:被告孟某欲购买房屋,其联系原告员工咨询房屋信息,后由原告员工带领看房多处,其中包括涉案房屋。看房后被告孟某对涉案房屋表示满意并告知其回家商议后通知原告订房。后原告得知孟某已通过其他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并过户至其女儿名下。原告认为,被告在接受原告的中介服务获悉该房产的房源信息后,又绕过原告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跳单”,该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孟某向其支付中介费11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孟某自2022年6月1日起通过微信多次联系原告咨询房源信息。7月1日原告员工带领孟某看房多处。原告就涉案房屋与孟某商议价格并居中协调孟某与房主见面。后因孟某认为房屋价格高于其可接受范围,导致原告并未促成涉案房屋的成交。另,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居间合同等书面协议。2022年7月19日,被告通过B房屋中介公司以7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孟某与房主、B房屋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孟某为此支付中介费2000元。

另查明,原告未取得出售涉案房屋的独家授权,涉案房屋在多处中介公司均发布了卖房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虽然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在原告的带领下看房,但是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居间合同,原告最终也未促成买卖涉案房屋的成交;且涉案房屋在多家中介公司均发布了卖房信息,原告并不具有出售该房屋的独家代理,其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孟某是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得知的房源信息,被告孟某作为买房者其有权利选择更信赖的中介公司达成最后交易。

但是,鉴于被告孟某确实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及磋商价款等服务,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审管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2000元。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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