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杀成功不发货 赔偿(1元秒杀的商品不合格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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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消费者高某向消协投诉,称其2014年8月7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鞋柜收纳凳,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退货了,第二次收到的货仍是坏的,但商家却称没货了,想按退款处理。因为该收纳凳是以一元秒杀价购买的,商家仅表示愿以10倍即10元退款。但高某称自己辛苦熬夜抢购的一元秒杀商品,仅赔10元不公平。

法律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拍下商品付款后就与商家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按要求参与秒杀并秒杀成功,不仅是对公司要约的承诺,而且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商家有义务按商品描述提供质量合格的收纳凳,然而商家交付的收纳凳质量上存在瑕疵,已构成违约。网店推出秒杀,并不等于已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也不等于消费者已知道并接受了瑕疵。因此,网店应保证秒杀的产品质量。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公司必须无条件兑现,否则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质量合格的价值一百多元的收纳凳,而现在商家因无库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只能以货币方式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但该损失若以成交价一元来计算,则显然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

本案中,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现有的法院判例来看,法院亦是依据公平原则,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实际履行可得利益的预期来计算损失,一般情况下为一件秒杀商品的市场价,或基于此价格考虑双方过错进行折算。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并赴销售方朱某现场了解情况。朱某确认了该笔生意的真实性,但称并未注意收纳凳质量上有问题,且收纳凳已无库存。经了解,该种鞋柜收纳凳正常销售价在140-150元之间。经过调解,最终同意支付高某100元并不要求高某退还已发的两张有问题的鞋柜收纳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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