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一审终审)

导读您好,现在汉汉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一审终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不一定,一审终审...

您好,现在汉汉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一审终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不一定,一审终审的案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审终审和简易程序的范围不是同一概念。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4、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6、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7、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8、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9、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10、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1、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12、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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