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车位租售新规 未售车位不得拒租 租赁期不超20年

导读人防工程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车位出租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近期,惠州住建局在官网公...

人防工程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车位出租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近期,惠州住建局在官网公开关于《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惠州住建局表示,上述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的租售行为及其管理。

意见稿明确,人防工程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

备案超3年交付超10年项目 业主购买车位数量不限

专有部分车位,是指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的车位。

专有部分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按照规定,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住宅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业主出售第2个车位。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对超出1:1部分的车位,建设单位可向每套住宅业主出售第3个车位……依此类推。

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相当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第二款规定出售车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单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的业主,可在第二款规定基础上增加购买一个车位。

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整体交付超过10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扣除按照第十条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未售出的,业主购买车位数量不受限制。

专有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人防车位收益归建设单位 不得出售可以出租

人防工程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收益归建设单位所有。

人防工程车位是指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部分,平时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工程车位经规划、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即视为产权已无偿移交给政府。建设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共有部分车位出租,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共有部分车位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共有部分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对车位的出租,建设单位应当应优先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使用需求,且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未销售房屋预留的车位,须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需求基础上,建设单位可以将车位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车位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到车位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车位,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要约谈其负责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可以暂停销售网签,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采写 南都记者 蒋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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